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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三角论

发布时间:2017-04-12 16:55 作者:互联网 来源:钢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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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三角论概述   关于企业舞弊行为的成因,理论界提出了企业舞弊形成的三角理论、GONE理论和企业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等许多著名的理论。  该理论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的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

舞弊三角论概述

  关于企业舞弊行为的成因,理论界提出了企业舞弊形成的三角理论、GONE理论和企业舞弊风险因子理论等许多著名的理论。

  该理论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的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蒂文·阿伯雷齐特(W.Steve Albrecht)提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自我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三要素组成, 就像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度、燃料、氧气这三要素才能燃烧一样, 缺少了上述任何一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压力可能是经营财务上的困境以及对资本的急切需求。机会可能是宽松的或松懈的控制以及信息不对称。而自我合理化则可能是“我只是向公司而不是偷” 、“ 我们只是为了暂时渡过困难时期” 、“ 我的出发点是为了一个很好的愿望”等。舞弊三角中的三个因素是两两相互作用的。舞弊三角理论可图示如下。

  Image:三角1.jpg

舞弊三角论要素分析

  企业舞弊产生的原因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组成的,这三者也是美国最新的反舞弊准则(SAS No.99)提醒注册会计师应该关注的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

  1.压力要素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刺激个人为其自身利益而进行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分为四类:经济压力,恶癖的压力,与工作相关的压力和其他压力。

  2.机会要素是指可进行企业舞弊而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主要有六种情况:缺乏发现企业舞弊行为的内部控制,无法判断工作的质量,缺乏惩罚措施,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和审计制度不健全。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

  3.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还有最后一个要素——借口(自我合理化),即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企业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无论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有: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我的目的是善意的,用途是正当的,等等。

  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缺少任何一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行为。

案例:帕玛拉特事件

  帕玛拉特公司的舞弊三要素

  (一)压力因素

  在帕玛拉特案件中,帕玛拉特管理层面临着怎样的压力呢?这要从帕玛拉特公司的历史谈起。20世纪60年代初,坦齐(Tanzi)创建帕玛拉特公司。80年代,公司首先进行食品行业内的产品多元化。90年代中期,公司开始了在世界围内大规模的扩张。这种跨地区的扩张需要大量资支持。在公司进行产品多元化后,坦齐又开始走上行业多元化的道路,整个坦齐家族集团不仅拥有帕尔玛足球俱乐部,还经营旅游、建筑公司等。由于跨行业经营的困难等原因,其中 ﹁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和投资不利产生了巨额亏损,维持其经营也需巨额资金。再者,90年代意大利开始了大规模的私有化,为了鼓励私人购买,公有企业出售价格是相对较低的,这对于那些企图扩张的企业来说,能够筹集到资金购买这些国有企业就相当于吃到了便宜的“馅饼”。跨地区扩张所需大量资金支持、跨行业扩张产生亏损的弥补和廉价收购国企的现金需要,都使帕玛拉特的管理层患上了资金饥渴症。1990年,帕玛拉特在米兰股票交易所上市,从公众手里筹得资金后,管理层就迫不及待的将公众公司(即帕玛拉特)的资金转移至其家族企业,将公众公司掏空。由于资本市场是坦齐资金来源最便捷也是最为重要的方式,所以公司管理层不惜粉饰报表,以造就“表面的繁荣”来蒙蔽投资者。这就是帕玛拉特管理层舞弊的动机,也即企业舞弊的压力因素。

  (二)机会因素

  管理层具备了舞弊的动机,又是什么给他们舞弊造就了机会呢?首先,家族型上市公司使内部治理无法发挥制衡作用。帕玛拉特属于家族型公众公司,家族集团在企业中占有绝对数额的股份。而意大利股票市场规模小、不活跃,又没有强有力的机构投资者向董事会派驻董事以制约大股东,再加上意大利证券监管机构Consob监管不力,所以股票市场上非控股股东力量无法对控股股东形成有效制约。坦齐既是家族企业的首领,也是上市公司的首领,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控制,为其掏空上市公司——向家族公司转移资产、操纵财务报表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各种外部治理机制失效。

  (1)在欧洲大陆国家,公司治理主要以银行为主。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控制权市场不发达,很少发生故意购并行为。

  (2)家族企业的高层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因而另一种外部治理机制——经理市场在家族企业中无法发挥作用。

  (3)意大利属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允许作为上市公司债权人行持有公司股份,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为。但那些贷款给帕玛拉特的银行没有积极地发挥作用制约公司的行为,因为很多款是关系贷款。

  (4)除向银行贷款,帕玛拉特还发行了巨额的债券,为帕玛拉特发行债券的都是国际上有名的投资银行,其中包括花旗银行、JP摩根等,他们都是利用自己的影响为赚取手续费而惟利是图,并没有对帕玛拉特形成有效的监督。有国际性投资银行支持,又有资产负债表上大量的现金做保证,投资者自然对帕玛拉特债券青睐有加。对于帕玛拉特管理层的舞弊行为,银行难辞其咎。

  再次,注册会计师在帕玛拉特事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审计帕玛拉特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Bonlat财务报表的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在案发后声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因为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审计资料给他们。但对于如此大额(近40亿欧元)的现金资产,注册会计师为何凭一张传真文件就相信了它的存在呢?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到哪里去了呢?公司的财务状况他们最清楚,公司那么多现金怎么不用来偿还债务,为什么放在加勒比海不知名的小岛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到哪里去了呢?此案中他们却以自己是“受害者”而推卸责任,“默许”了舞弊的发生。

  (三)借口因素

  舞弊的动机和机会有了,公司管理层又找什么借口,使自己能够心安理得呢?公司创始人坦齐承认,他曾向家族公司转移过5亿欧元的资产,并希望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偿还给投资者。言下之意,他虽然挪用了资产,但只要还了就行。对于财务欺诈,坦齐说他只知道大略数字,至于如何操作的全是CFO的责任。公司CFO唐纳也是舞弊的参与者之一,而他说伪造银行文件以虚增资产、制造复杂财务结构隐瞒以负债等财务欺诈都是坦齐授意的,他只是执行而已。总之,管理层采取自欺欺人的说法,使自身行为合理化。

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很多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其中一些已经在深沪以及香港股市上市,还有很多民企正在争取上市资格。所以,研究帕玛拉特事件对于防范民营企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无裨益。根据Albrecht教授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舞弊要发生,三要素缺一不可。只要有效控制其中的任意一环,就有可能防范舞弊于未然。

  首先,从压力因素出发,经营失败是舞弊行为发生的根源。“安然”类公司的轨迹大致是这样;公司创立初期专注于某个行业,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于是开始大规模的扩张和多元化。但是扩张和多元化需要相应的管理人才和资金,多数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出现了无法弥补的亏损。其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要满足舆论及媒体的“预期”,管理层不得已开始进行财务欺诈。因此,要防范舞弊,必须防止经营失败。民营企业在进行扩张和多元化的时候必须慎重:只有具备相应的管理人才和资金才有成功的可能;且多元化的目的在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盲目地投资高获利的行业只会降低公司的竞争实力。

  其次,借口也是舞弊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管理层自我合理化的基础是:公司是自己的,可以为所欲为。在民营企业没有上市的时候,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是民营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后,私人公司就成为公众公司,公司就不再只是企业主个人所有,而是由企业主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共同拥有。这时公司决策就必须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不能只为企业主个人利益。一般家族集团公司都并非整体上市,其中一个或几个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成为公众公司,家族的其他部分仍为未上市的私人公司。如帕玛拉特的CEO坦齐挪用上市公司的钱到未上市的家族企业就是违反公众公司利益、违反非控股股东利益的。如果帕玛拉特没有向公众筹资,坦齐这样做就无可厚非。要防范舞弊就必须使这些民营企业的企业主转变观念,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

  再次,对于帕玛拉特这样的高层管理者舞弊的案件,机会要素是必须着力控制的。企业出现亏损屡见不鲜,但是鲜有企业能够将亏损隐藏如此之久不被发现,并且还被作为“楷模”。这说明,是外界因素为企业提供了机会。我国目前也有很多上市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家族集团的一部分。如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被大股东(家族集团)控制,做出违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如吴敬琏提出了让民营企业整体上市的观点,即不是家族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家族企业集团整体上市,这样民营企业主也就是大股东的利益就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致,以防止大股东违背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学者提出,在上市公司推行“董事问责制”、“刺穿公司面纱”等解决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方案。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发挥监督作用。美国SAS No.99进一步强调了“职业怀疑精神”,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的时候首先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SAS No.99的发布,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揭露舞弊的责任,使注册会计师不能再以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审计证据为借口推卸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应该本着职业怀疑精神,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更为有力地揭示舞弊行为。该准则很值得我国借鉴。最后,还应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家族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为重要。证监会已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证披露的透明度,并在不断修订。但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则,使这些规则成为前后一致的完整体系,使上市公司重视信息披露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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