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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物权?

发布时间:2015-09-16 17:56 作者:互联网 来源:钢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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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Title of Ship / Real Right of Ship)船舶物权是什么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各国对船舶物权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而适用时存在着可能的法律冲突。船舶物权的法律

船舶物权(Title of Ship / Real Right of Ship)

船舶物权是什么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各国对船舶物权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而适用时存在着可能的法律冲突

船舶物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关于船舶抵押权,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物权登记的主要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有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船舶物权登记不是船舶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区别在于,动产物权变动是“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换句话说,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依据,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则以登记为依据。船舶属于动产,其物权的变动也应当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在船舶买卖中,船舶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至于买方是否办理所有权登记,卖方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但并不影响取得所有权。

  第二、船舶物权登记不是一种法律的强制要求。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登记与否影响的只是物权的保护程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法律并不强制权利人进行物权登记。我国的法律也是如此。我国物权法规定,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物权人自由选择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登记;船舶物权是否登记,影响的只是该物权的对外效力,并不影响当事方之间的对内效力;没有登记的船舶物权,法律也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一种有限的保护,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不承认未登记的船舶物权。

  第三、船舶物权登记仅具有证明和对抗的效力,不具有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法律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事后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交易的法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与物权意思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在物权意思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的物权是确实发生变动后的物权,因此登记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的物权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因此,在这种模式下,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而在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物权的变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此外,在这种模式下,登记制度是一种“契约登记制”,登记机关只是依据契约所载的内容予以登记,对登记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在这种模式下,登记仅具有“对抗力”,不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是以申请人取得船舶所有权为前提,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主要是“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登记机关的审查也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因此,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实际是一种“契约登记制”,也不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船舶物权的类型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

  ①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②船舶所有权的特征

  A、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经营人也可以成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B、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

  ③由于各国对于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船舶登记规定的条件不尽相同,导致了各国法律关系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灭条件方面的差异和法律冲突。

  (2)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抵押权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设定的。

  ②船舶抵押权的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船舶抵押权的转移及消灭。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④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各国一般规定,按照船舶抵押权的登记顺序,登记在先的先受偿,以确保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

  (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程序性。

  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顺序及标的等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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