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是指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我国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音像制品实行进口许可管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用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海关凭有效的“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音像制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的适用范围和报关规范:
由文化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委托文:化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进口的可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
由文化部指定的或接受委托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并且凭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海关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总计数量在200盘以下的,可免领《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有关合同和单证办理进口验放手续;总数超过200盘的,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的适用范围和报关规范:
境内广播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资料带等,统一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归属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是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进口电影片(包括随片宣传带及光盘)按《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办理进口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工作。进口电影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海关均凭加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外事司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适用范围和报关规范: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负责管理。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海关凭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专用章”的《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办理进出口验放手续。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 |
---|---|---|
高线 | 3920 | - |
热轧平板 | 4620 | - |
低合金中板 | 4090 | - |
镀锌管 | 5390 | - |
槽钢 | 4080 | - |
热镀锌卷 | 5140 | - |
热轧卷板 | 11300 | - |
冷轧无取向硅钢 | 5000 | - |
圆钢 | 3840 | - |
硅铁 | 6600 | 100 |
低合金方坯 | 3580 | - |
铁精粉 | 890 | - |
二级焦 | 2360 | - |
铝锭 | 20550 | -60 |
中废 | 208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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