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干预,是指国家干预经济要有一个合理的度。也有学者认为均衡干预均衡理论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国家既不过多干预,也不过少干预。这虽然是对国家干预市场的度的正确解释,但不是“适度”一词的必然内涵。事实上,“适度”一词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具有相对内涵的词。究竟国家干预市场多深才算适度?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就“适度”一词而言,它并不必然意味着干预临界点的存在,故不能准确、科学地界定国家干预市场的范围。为了对国家干预市场的度的表述更科学化,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均衡理论,后被引入经济学。经济学上的均衡有两种涵义,即变量均衡和行为均衡,变量均衡是一种产品或要素的供给量与需求量均等,既不存在供不应求,也不存在供过于求;行为均衡是指决定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各行为主体不能够改变自己与他人行为时所达到的均势状况。“均衡干预”中的“均衡”一词指的是国家的干预行为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相均等。它形式上是一种变量均衡,实质上是一种行为均衡。因为市场的干预需求在量上与国家的干预供给的均衡是一种变量均衡,而导致这种变量均衡的原因主要在于市场及其主体与干预主体之间的力量均衡。
均衡干预是指国家的干预供给与市场的干预需求相均衡的干预,在这种态势下,市场的干预需求与政府的干预供给在量上相一致。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考察,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导致市场无法达到自我均衡,而又不能自我克服,从而对外力干预产生需求,国家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干预主体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简言之,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干预需求,干预需求导致干预供给。国家的干预供给只有与市场的干预需求相均衡,即进行均衡干预,才有可能实现国家干预的目的,满足市场的干预需求。因此,均衡干预既是国家干预的基本规则,也是市场对国家干预在量上的要求。“均衡干预”与“均衡干预”相比,有着两方面的优势,从而能更准确地反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的机理。
1.“适度”一词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何为“度”、何为“适”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国家的过度干预和不足干预;而均衡干预则把市场的干预需求作为其干预权行使的界限,从而对明确界定了干预范围。
2.均衡干预是以干预者对被干预者的单向关系为前提的,干预者对被干预者拥有主动权,被干预者对干预者则无任何影响力;而均衡干预则是以干预者与被干预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前提的,因为既为均衡,就必然以存在两种力量、行为或变量为前提,以两者之间存在双向制约关系为基础。干预均衡实质上是一种行为均衡,是两种不同的力量势均力敌的结果。以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经济法在产生后的近50年内,具有危机对策法或战争统制法的特质,国家基于完全理性和能力无限的逻辑对经济进行全方位大规模干预,这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这种全面干预是以市场与国家之间力量不均衡为前提,国家的强大与市场的弱小导致国家可以为所欲为,尤其以在国家异化且没有被市场的力量有效规制之时为甚。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及其主体与国家之间力量对比发生较大变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了“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民主化”的运动,运动的结果导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开始出现嬗变。
其表征为,国家干预经济以效率至上为原则,干预主体必须尊重市场的干预需求,必须主动寻求干预供给与市场的干预需求相均衡。所以,“均衡干预”一方面准确地界定了国家干预的范围,即仅以市场的干预需求为限;另一方面内含了“均衡干预”所不可能内含的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仅仅是国家的单向干预,因为在干预关系中,被干预者不是消极地接受任何外来干预,它也有自身的对干预量的需求,国家在干预时必须充分尊重这种需求,并且使干预供给与干预需求时时处于一种动态的均衡之中。换言之,国家有自己的干预偏好,而市场也有自身的对干预需求的偏好,这两种偏好在质上和量上肯定会存在差异,作为干预主体的国家在干预时,不能只顾及自己的偏好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应该在衡量自己的干预能力的基础上,首先考虑到市场的干预需求偏好,并及时反映到干预行为中,达到真正的干预均衡。这是“均衡”一词所蕴涵的真正价值所在,也是对干预者与被干预者之间良性关系的正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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