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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优先原则?

发布时间:2013-10-12 15:26 作者:互联网 来源:钢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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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优先原则 是什么  委托优先原则由于交易所采用复数成交价格的竞价买卖方式成交,在经纪人以竞价方式成交时,往往会出现多个买方(或卖方)的经纪人同时叫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经纪人可以优先购买(或出

委托优先原则 是什么

  委托优先原则由于交易所采用复数成交价格的竞价买卖方式成交,在经纪人以竞价方式成交时,往往会出现多个买方(或卖方)的经纪人同时叫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经纪人可以优先购买(或出卖),证券交易所对此有详细规定。

委托优先原则主要内容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价格优先原则。就是指谁的出价(或递价)越低(或越高),谁就有优先出卖(或购买)的权利。在证券交易所里,一般出价最低的卖方和递价最高的买方能优先达成交易。

  (2)时间优先原则。就是指在经纪人的出价(或递价)都一样时,以谁最先提出出价(或递价)为最先成交的标准

  (3)数量优先原则。就是指在经纪人的出价(或递价)都一样,而且报出价格时间也一致时,则应采用数量优先原则,即谁购买(或出售)的数量最大,谁就有优先的成交权。

  有如下几种情形,举例说明之(价格、时间都相同时):

  ①买方为:甲300股,乙200股,丙100股。

  卖方为:丁500股。

  在这种情况下,甲有优先权购买500股中的300股。对于剩下的200股,乙有优先权购买。丙只能等下—轮竞价中再购买了。

  ②买方为:甲400股,乙300股,丙200股。

  卖方为:丁100股。

  在这种情况甲乙丙谁也没有优先权成交,因为买方的购买数都至少与卖出数相等才能成交,他们只能以抛硬币的方式决定优先权属于谁。如果甲、乙、丙三方购买数均为100股,那么也同样的抛硬币方式决定优先权归属。

  ③买方:甲600股。

  卖方:乙400股,丙400股,丁400股,戊200股。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数量优先原则,戊首先失去了优先仅。余下乙丙丁三方可以以两种方法解决。第一,抛硬币决定优先权。优先一方提供400股,剩下200股再由剩下两方抛硬币解决。第二,三方共同协商,按比例提供股票,即每方提供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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