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对于不定值保险而言,保险当事人双方事先仅约定了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估算留待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确定赔偿金额时进行。一般财产保险,尤其是火灾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形式。
还举上例,假定有一台旧机器,要从甲地运往乙地,重置价值100万元,投保时起运地市价20万元,运费4.98万元,保费0.02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把保险价值定为货价加运费和保费,为25万元。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定为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25万元,被保险人并没有额外得益。如果被保险人要提高保险价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没有约束,其合理的范围是在30% 以内。上例中,被保险人可以把保险价值提高10 ,为27.5万元;也可以提高20 ,为30万元;还可以提高30 ,为32.5万元。再多就不行了。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相应提高27.5、30或3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付相应的保险金额。赔付金额中超过25万元的那部分,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其他商业费用和部分商业利润。
总之,定值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不定值保险适用于非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因不同险种的特征而定的,不是随意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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