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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9 19:36 作者:互联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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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6.01.24实施时间1986.03.01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市场价信息价询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86.01.24 实施时间 1986.03.01

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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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请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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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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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预字〔1999〕36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官方有文件明确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2016年1月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32件)...

南京市高架路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3-21

【生效日期】1994-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高架路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3月21日宁政发〔1994〕52号)

第一条为加强高架路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高架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高架路主体、高架路引桥,高架路桥下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桥梁、车行道、人行道、路名牌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高架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高架路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架路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路桥和道路上行驶履带车、轮车;

(二)在路桥和道路上试刹车;

(三)占用路桥桥孔;

(四)摆摊经营或者堆物、搭建;

(五)其他占用、损害路桥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高架路市政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路桥下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赔偿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七条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过路桥负荷量的车辆需要通过路桥和桥下道路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路面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共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的,处以每辆车500-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五条规定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损坏路桥设施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阻碍市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内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亮点

       造价信息网:据相关人士获悉,《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在日前的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中通过了审议,目前已经顺利印发实施。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制订采取了工作调研、召开有关协调会、征询意见座谈会、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并反复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审议最后获市政府审议通过。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加强和规范云浮市市内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法规,有几大亮点:        其一:对河道采砂许可发证的分级管理权限作了重新划分。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重新划分了河道采砂许可发证的分级管理权限,其中西江云浮辖区的河道采砂许可发证由市级负责,其他河道的采砂许可发证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原来由市级发证的新兴江、南江、南山河下放到县(市、区)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合乎当前市政府正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        其二:针对西江云浮辖区河段,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西江云浮辖区河段的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家或以上的具备河砂开采和销售资格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组织河砂开采和销售的相关工作。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规定西江河砂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为主,河砂面向市内销售不少于采砂量的50%。定价机制以多部门组成的西江河砂定价工作小组,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照近两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税费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根据不同采区、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以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为主,零售为辅的销售方式。防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发生,规范河砂采销市场秩序。        亮点三:办法中规定堆砂场的设置。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西江沿岸堆砂场的设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具体选址和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的,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航道、港务、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规划,并征求有关省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堆砂场的设置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还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航道、税务、海事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亮点四:现场管理与执法监督分开在办法中得以实现。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西江云浮辖区河道采砂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中标的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现场管理机构,落实各方责任人。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河道采砂现场执行“四联单”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监理单位、采砂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四联单”确认采砂量,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运砂行为进行管理。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模式实现现场管理与执法监督分开,相互制衡,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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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审议

  近日,《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经绵阳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据悉,《办法》是在《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针对该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有关的管理内容,切实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含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编制、成果的报批和管理、规划修改、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三十五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绵阳市各级规划编制的组织主体、各级规划的报批程序要求和规划成果管理要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细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三类,针对不同修改类型制定对应的修改程序。对切实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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