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稽核是指稽核监管部门为提高稽核质量,增强检查工作透明度,排除被查地各级部门的干扰而采取的异地交叉检查、互查或循环查,以达到完成工作任务和既定目标的一种检查方法。
1、认识不统一,观点不一致。被查单位日常是由当地人进行监管,如有问题当地人提上报,这样导致查无可查。另外,即使查出问题,罚款也为当地人执行,交叉稽核则造成了监管部门既无“好处”又“得罪人”,故很多观点认为交叉稽核没有必要。
2、处理决定难以执行。检查结束后,监察组织根据查证事实形成结论并形成处理决定交由当地金融机构(指出具稽核通知书的金融机构)具体执行时,当地金融机构对检查组的处理决定往往有不同看法,最终导致处理决定难以完成执行。
3、财务、会计有关负责人不在位。特别是检查发现敏感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或者核实时候,企业财务或金融机构会计负责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回避,给检查工作增加难度。
4、就近检查问题多。通常检查组都为临县或者临乡人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低,造成检查质量收到影响。
5、检查区域范围。交叉稽核一般在省与省之间才具有说服力与代表性,但是却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小范围的话可能无法查的深和透。
6、检查时间长短。时间太长,检察人员效率必然受到影响;时间短又会影响透明度与质量。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 |
---|---|---|
高线 | 3920 | - |
热轧平板 | 4620 | - |
低合金中板 | 4090 | - |
镀锌管 | 5390 | - |
槽钢 | 4080 | - |
热镀锌卷 | 5140 | - |
热轧卷板 | 11300 | - |
冷轧无取向硅钢 | 5000 | - |
圆钢 | 3840 | - |
硅铁 | 6600 | 100 |
低合金方坯 | 3580 | - |
铁精粉 | 890 | - |
二级焦 | 2360 | - |
铝锭 | 20550 | -60 |
中废 | 208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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