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只剩下一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已不可能,当然要终结诉讼。原告死亡,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放弃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承担诉讼,案件也因此而终结。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即使原告有胜诉的可能,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应的义务承担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实现,只有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自然消失,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诉讼应予终结。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均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死亡,要么没有了权利人,要么没有了义务人,诉讼的继续进行已无意义,只得终结。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随之而自然解除,诉讼自然也应终结。
终结诉讼,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对终结诉讼的裁定,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不同于诉讼中止,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含义不同。诉讼中止只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搁置。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而诉讼终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彻底地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导致诉讼程序的完全结束,今后也不再恢复。
2.产生的效果不同。诉讼中止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暂时搁置,诉讼中止的裁定属于一种中间裁定;而诉讼终结是最终停止诉讼程序,诉讼终结的裁定是一种结案方式。
3.具体适用的情形不同。诉讼中止的原因比较多样,适用上也比较复杂,既有列举性规定,也有概括性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谨慎地自由裁量、决定取舍;而诉讼终结的产生原因比较单一,它仅以某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作为适用前提条件,并且法律对此没有弹性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法严格决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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