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QB 150-2003 轧制圆管坯 代替Q/BQB 15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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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齿轮用圆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供制造齿轮及其他零件用圆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5 钢的淬透性末端淬火试验方法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T 5216 保证淬透性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 YB/T 5148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 分类 圆钢按供货方式分为保证力学性能(见5.4)或保证淬透性(见5.5)两类,供用户选择。保证淬透性的圆钢在其牌号后有代号“H”。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及允许偏差 4.1.1 圆钢公称直径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圆钢的不圆度应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75%。 4.1.3 圆钢的通常长度为2m~10m。根据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8m~10m范围内定尺或倍尺,其允许偏差为+50mm。 4.2 外形 4.2.1 圆钢的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6mm,总弯曲不得大于总长度的0.6%。 4.2.2 圆钢两端的切斜应不大于圆钢公称直径的30%。 表1 mm
4.3 重量 圆钢按实际重量交货。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2 圆钢的成品化学成分与表2规定值之间的允许偏差按GB/T 222的规定。 表2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冶炼并经RH真空脱气处理。 5.3 交货状态 圆钢以热轧状态交货。 5.4 力学性能 B20CrMnTi圆钢以保证力学性能交货。用热处理毛坯制成的试样所测得的纵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毛坯热处理制度按表4的规定。 表3
表4
5.5 末端淬透性 B20CrMnTiH、B20CrMnMoH圆钢按保证淬透性交货。淬透性订货方法按GB/T 5216中第3.5条的“B”法订货。用经正火处理的毛坯制成的φ25mm标准试样进行端淬以测定其淬透性。正火温度、端淬温度及淬透性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5.6 低倍组织 5.6.1 圆钢横向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白点、分层、裂纹、气泡、翻皮和夹杂。 5.6.2 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疏松 ≤2级 ; 中心疏松 ≤1.5级 ; 偏析 ≤2.5级 5.7 非金属夹杂物 5.7.1 圆钢应按GB/T 10561中的JK评级图,使用A法检验非金属夹杂物,A类及B类夹杂物级别均应不大于3级,二类夹杂物级别之和应不大于5.5级。 5.7.2 圆钢的奥氏体晶粒度应细于5级。 5.8 表面质量 圆钢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深度算起应符合表6规定,清理宽度应不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理深度者不得多于1处。允许存在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直径公差之半的个别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mm的小裂纹。局部允许有深度不超过0.4mm的小裂纹存在。 表6
6 检验与试验 6.1 每批圆钢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2 圆钢应成批检验和验收,每批应由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的产品所组成。 6.3 圆钢复验规则按GB/T 2101。 7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7.1 包装 7.1.1 圆钢应成捆交货,每捆重量应不少于5t,长度小于6m者捆扎道次应不少于2道;长度不小于6m者捆扎道次应不少于3道。 7.1.2 原则上同一捆中为同一长度,允许将长度差不大于1m的不同长度混合捆扎。 7.2 标志 7.2.1 在每根圆钢的端面进行粘贴标签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牢固可靠。 7.2.2 标签上应标明炉号、牌号、公称直径和长度,对于相当于钢锭头部的圆钢应标明头段。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圆钢应开具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供方名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b)需方名称; c)发货日期; d)合同号; e)牌号; f)标准编号; g)炉号、规格、根数、重量; h)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i)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代替Q/BQB 140-1999和BZJ 141-2000。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杨新亮。 本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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