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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配股

发布时间:2017-10-09 17:36 作者:互联网 来源:钢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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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配股   配股又称公股转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

什么是转配股

  配股又称公股转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行为。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从1994年5月开始有转配股,到1997年底,3年多的时间里,沪深两市产生的转配股大约有30多亿股,1998年停止了转配股的做法。按中国证监会这次的决定,30多亿股转配股将从今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转配股过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按照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分期、分批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并同时全部安排上市。

转配股的产生原因

  转配股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由于一些国家股股东无钱参与配股,故在1994年及1994年前常常只能放弃配股权,由此引发国家股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下降。为此,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出了《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主要精神为:

  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

  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了《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规定处理。”在与《规定》一起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时正文内容包括:“如进行配股权的转让,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方式,并明确说明国家目前对转让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因此,转配股暂时不能转让是有政策法规规定和依据的,而且,这种暂时不能转让在信息披露中也予以了充分披露。

  转配股源于1994年5月的珠江实业,主要产生于1995年至1997年,1998年停止转配股的做法。但随着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施,转配股的总数逐渐增大。此次证监会采取断然措施,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允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的是为了调整市场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证券市场发展。

转配股的开式

  1、国有股转让的股权给社会公众股。

  2、法人股转让配股权给社会公众股。

  3、已有转配股接受送股或配股后所产生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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