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TC4钛合金棒材 GB 2966–82
本标准适用于要求较高及某些特殊用途的TC4钛合金圆棒和方棒。
1 品种
1.1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1.1.1棒材的直径或边长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mm
直径或边长 | 允 许 偏 差 | |
锻 棒 | 挤、轧 棒 | |
8 | — | ±O.4 |
9 | ||
10 | ||
11 | ||
12.5 | ||
14 | ||
16 | ±O.4 | |
18 | ||
20 | ||
22.5 | ±0.5 | ±O.5 |
25 | ||
28 | ||
32 | ±0.6 | ±O.6 |
36 | ||
40 | ||
45 | ||
50 | ||
56 | ±0.8 | ±O.8 |
63 | ||
71 | ||
80 | ||
85 | ±1.1 | ±1.1 |
1.1.3棒材的不定尺长度为300~6000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20mm;倍尺长度还应计人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在合同中注明。
1.2棒材的弯曲度
棒材的弯曲度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直径或边长小于35mm的棒材为6mm/m。
直径或边长等于和大于35mm的棒材为10mm/m。
1.3供应状态
棒材以热锻、热挤、热轧(R)状态经无芯磨床磨削或机加工后供应。
2 技术要求
2.1冶炼方法和化学成分
2.1.1用于制作棒材的铸锭应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熔炼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2.1.2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低氢或低氧含量的棒材。
2.2表面质量
2.2.1棒材表面允许存在不大于该尺寸允许偏差之半的轻微的划痕、压痕、麻点缺陷。
2.2.2棒材表面的局部缺陷可予以清除,其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深度不大于下列数值:
直径或边长小于40mm的棒材,其清理深度为该尺寸的允许偏差之半;
直径或边长等于和大于40mm的棒材,其清理深度为该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2
主 要 成 分,% | 杂 质 含 量 %,不大于 | |||||||
Ti | Al | V | Fe | Si | C | N | H | O |
基 | 5.5~6.8 | 3.5~4.5 | 0.30 | 0.15 | 0.10 | O.05 | 0.0125 | 0.20 |
2.3高低倍组织
2.3.1棒材的横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缩尾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2.3.2棒材宏观组织的检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议。
2.3.3棒材的显微组织按《TC4钛合金金相组织分类评级图》试行评定,其合格级别等问题由供需双方协议。
棒材试样坯的热处理规范为700~800℃,保温1~2小时,空冷。其试样坯经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室 温 性 能,不 小 于 | | ||||||||
抗拉强度 σb kgf/mm2 | 屈服强度 σO.2 kgf/mm2 | δ5 % | 断面收缩率 Ψ % | 冲击值 αk kgf·m/mm2 | 布氏硬度d(HB1O/3000)mm | 抗拉强度 σb kgf/mm2 | 伸长率 δ5 % | 断面收缩率 Ψ % | 持久强度 σ1OO kgf/mm2 |
92 | 84 | 10 | 30 | 4.0 | 3.35 | 63 | 12 | 40 | 58 |
2.5物理性能
每炉批棒材,供方应测定其相变温度。
2.6无损检验
棒材应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
3 试验方法
3.1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按YB 769–70《钛和钛合金分析方法》进行。
3.2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室温拉伸按GB 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室温冲击按GB 229–63《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进行。
室温硬度按GB 231–63《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进行。
高温拉伸按YB 941–78《金属高温拉力试验法》进行。
高温持久按YB 899–77《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法》进行。
3.3超声波探伤的方法由供需双方协议。
4 检验规则
4.1检查及验收
4.1.1每批棒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4.1.2每根棒材均应进行尺寸测量、外观检查和超声波探伤。
4.2组批规则
每批棒材应由同一牌号、炉号、规格和同一制造方法的产品组成。
4.3取样规则
4.3.1氢、氧含量在成品棒材上取样测定。
4.3.2每批棒材任取两根,每根棒材按测试项目各取一个试样,经热处理后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4.3.3每批棒材任取两根进行高低倍组织检验(高倍试样需经热处理)。
4.4重复试验和复验规则
4.4.1各项试验如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从原棒上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重复试验(如原棒不能再取,则可从同批棒材中取样),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整批报废或逐根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验收。
4.4.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进行质量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半年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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