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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会计期间

发布时间:2013-01-17 15:15 作者:互联网 来源:钢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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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   目前,会计理论界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存在着“一段期间论”和“两段期间论”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段期间论”认为:应将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程序的时间范畴保持一致;“两段期间论”则认为

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

  目前,会计理论界关于破产会计期间的界定存在着“一段期间论”和“两段期间论”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段期间论”认为:应将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程序的时间畴保持一致;“两段期间论”则认为,破产会计按两段划分会计期间:一是对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而言的,自年初起至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止,为第一段会计期间;二是对清算组的会计处理而言的,不论清算期间有多长或多短,均视为一段会计期间,是企业破产会计的第二段会计期间。由此可见,两种观点对于破产会计终点的认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即都以破产程序终结并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日作为终止日。两者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破产会计起点的不同认识而致。换句话说,对破产会计起点的正确界定是对破产会计期间作出准确界定的关键所在。

   两种观点对于破产会计起点的界定都有失偏颇。在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界定,该时间界定应为破产会计的起点。

   首先,从理论上讲,企业面临的现实状态不可能既是持续经营,又同时处于清算之中,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不能在一个企业中同时存在,即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非彼即此的转承关系。

   其次,从现实来看,这一时间界点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2)企业必须依法破产。因为企业事实上的不能清偿债务只是破产会计的必要条件,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才是其产生的充分条件。

  最后,再从法律根源来考察,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同时在第三款中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上述条款的规定不仅是破产会计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表明了,清算组所进行的会计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法进行的。所以,破产会计的起点应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清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完成。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最长可达3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尽管债权申报可在较短时期内申报完毕,但由于债权的认定、资产的评估及变现、清算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以及清算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清算工作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处理完毕。为及时向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清算进展情况,清算组也应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期,以定期编制清算报告。与正常经营会计分期相比,破产会计的再分期存在着以下3个方面的特征。(1)再分期的随机性。清算期间对于企业来说只有一个,它的起止时间是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和破产程序终结并由清算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日,既不存在间隔问题,也不需要像正常经营会计严格遵守年度、季度、月份的起始时间。由于破产会计期间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再分期也表现出了较多的随机性特征。若破产会计期间长,则应在清算的一定阶段编制中期破产会计报告,否则,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时直接公布终期清算结果。(2)再分期的客观性。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会计分期是人为他把持续不断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一个个间隔相等、首尾相接的会计期间,表现出相当的主观性,而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却不是单纯人为的划定,相反,却更多的是取决于清算业务完成时间的长短。(3)再分期是明确责任的要求。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会计分期是为了及时提供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阶段性会计信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而破产会计期间的再分期首先是为了划清财务和管理责任,即将清算期与原来的生产经营期分开,以便最后明确两个期间不同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控制清算时间,以便减少清算费用,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对破产会计期间再分期的认定与收益的确认是无关的,这是与正常经营会计进行分期的根本区别。

破产会计期间的确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破产会计期间的确立,影响着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活动。从而使得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呈现出了一系列的特征。

   (一)一切收付及核算活动必须在破产会计期间内结束,这是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客观要求,在该会计期间之外的经济活动便不属于破产会计的核算范围。

   (二)破产会计期间的设定,使收付实现制和重置成本原则有了其赖于存在的现实基础。由于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必须以现实的货币资产或实物资产来偿还企业债务,因此、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原则无法满足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而收付实现制和历史成本原则与破产财产的估价。变现相适应,从而使得在破产清算阶段,收支的确认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标准,同时,对破产财产的估价也以重置价值为标准来予以确认。

   (三)破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相对提高。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经营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重置成本等原则所替代,从而使得破产会计核算建立在期内现实的货币收支基础之上,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估测的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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