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贷款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一)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 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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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 | 3750 | - |
低合金板卷 | 4140 | -20 |
低合金中板 | 4020 | -10 |
螺旋管 | 4630 | -10 |
槽钢 | 4080 | - |
热镀锌卷 | 5140 | - |
冷轧卷板 | 13490 | - |
冷轧无取向硅钢 | 4800 | - |
焊丝 | 4600 | - |
钼铁 | 236000 | -6,500 |
低合金方坯 | 3600 | -10 |
铁精粉 | 1170 | +20 |
二级焦 | 2720 | - |
黄金 | 550 | 5 |
中废 | 20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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