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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假买假行为?

发布时间:2017-05-16 21:35 作者:互联网 来源:钢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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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 是什么  知假买假行为专指在消费领域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而大量购买,企图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行为。“欺诈”,没有给“欺诈”下定义。按照民法解释学,

知假买假行为 是什么

  知假买假行为专指在消费领域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而大量购买,企图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行为。

“欺诈”,没有给“欺诈”下定义。按照民法解释学,法律上有定义的,应当严格按照该定义解释,如果没有定义,则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给欺诈行为下了一个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见第68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虑几个条件: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

  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行为。

  以上三项同时具备,就构成消费欺诈,反之构不成消费欺诈。在知假买假案件中,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既有欺诈的故意,也有欺诈的具体行为,但购买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并不是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是为了获利,在明知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下,自愿购买的。他们并没有受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误导,他们购买商品的行为是他们索赔获利动机的驱使。所以知假买假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不应适用该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2.过错责任及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本条规定的增加一倍的赔偿,并不是补偿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的赔偿,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适用的一种惩罚金。相关的一些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也有类似规定。确定过错责任是决定赔偿的前提,有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假买假纠纷案件中,经营者出售了假冒伪劣商品,其具有过错是毫无异议的,因此不论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经营者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不一定是适用《消法》双倍赔偿,也可能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采取退货还款等措施,关键是看购买者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过错。那么购买者有没有过错呢?从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来看,购买者也有过错,其过错就在于其购买不合格商品的结果并不只是经营者的欺诈促成的,而是其明知而故意买假。侵权事实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故意买假行为共同构成的,属经营者与购买者混合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知假买假者单方要求双倍索赔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知假买假行为的最新维权规定 是什么

  2014年1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围广的案件类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虽然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能收到积极效果,但并不能代替民事处理,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情况增多。”

  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解释: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法律没有对产品的范围加以限制的“等产品”,参照本规定。显然,知假买假所指的产品范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消费者如购买了手机、平板电脑、T恤衫、机油、公文包、西服、男鞋、打印机、插座“等产品”范畴的,都应当参照本规定。 综上,不管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都不影响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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