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 |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 发布机构 | 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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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8年1月1日 |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和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
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第五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
第六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1、附表2推算确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制定,报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部门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公示公告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企业提供)等材料。
第十条 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置换的,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定建设项目实际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抽查省级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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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玻璃行业发展前景如何?
可以看的出你现在的完全来自于对你敬仰的人的崇拜而并没有真正的多谈谈自己喜欢什么和哪个行业更了解更有优势入手,你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是对自己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如果按利润来说肯定是互联网的利润大前景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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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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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的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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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20日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二章置换产能确定
第四条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JT窑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的JT窑,可用于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
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
2011年以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核定。
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5年以后拟淘汰的产能数量,依照换算表(见附1)核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第三章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六条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七条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第九条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指标的出让和需求信息,按要求(见附2)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http://cyzy.miit.gov.cn)发布。
第四章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第十条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项目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淘汰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核定的产能和拆除时间,以及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主体设备和产能。
(三)通过跨省(区、市)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指标出让方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以及供需双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确保淘汰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
第十三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置换方案及核实意见(见附3),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见附4)。
第五章置换方案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确认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将用于置换的全部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按要求组织淘汰,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的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来源:工信部工信部日前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和《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办法》),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
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新规要求普遍更为严格,对于严禁新增产能、压减产能力度进一步加大。产能置换也成为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
钢铁产能置换要求趋严
《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显示,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等6类产能。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在置换比例方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规定,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
《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要达到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西本新干线首席研究员邱跃成认为,从供应端来看,今年钢铁产能置换项目或超预期,中频炉转电炉进程加快,另外批小建大、“地条钢”复产等现象也再度出现,新增产能存在反弹的苗头,政策层面能否保持高度打压,对2018年钢价走势将至关重要。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加大减量置换力度
对于化解水泥、平板玻璃过剩产能,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初见成效,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还没有根本缓解,行业稳中向好的发展基础还不牢固,特别是水泥行业,日产2500吨及以下、竞争乏力的熟料生产线还有八百多条、产能五亿多吨。
为从源头把控好“严禁新增产能”的关口,引导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和产能置换,将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尽快退出,修订后的新规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该文件对于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产能指标核定都较以前更加严格。
《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办法》规定:水泥熟料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全面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平板玻璃项目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修订后的新规还增加了部分新内容,例如规定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定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另外加大了对于产能置换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工信部周二网站消息,日前工信部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出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
实施办法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所谓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实施办法还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其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工信部将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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