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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发布时间:2008-08-02 00:00 作者:互联网 来源: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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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Finance)金融学概况金融学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是研究公司、个人、政府、与其他机构如何招募和投资资金的学科。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

金融学(Finance)

金融学概况

融学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是研究公司、个人、政府、与其他机构如何招募和投资资金的学科。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

金融学主要研究分支

金融市场学(FinancialmaRKEt)

公司金融学(CorporateFinance)

金融工程学(FinancialEngineering)

金融经济学(FinancialEcoNOMics)

投资学(InvestmentInvestment)

货币银行学(Money,BankingandEconomics)

国际金融学(InternationalFinance)

财政学(PublicFinance)

保险学(Insurance)

数理金融学(MathematicalFinance)

金融计量经济学(FinancialEconometrics)

“金融学”发展概况

金融学的定义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且用来定义学科的术语对该学科的发展方向会有极其重要的影响。Webster字典将“ToFinance”定义为“筹集或提供资本(ToRaiseOrProvIDEFundsOrCAPItalFor)”。华尔街日报在其新开的公司金融(CorporateFinance)的固定版面中将(公司)金融定义为“为业务提供融资的业务(BusinessOfFinancingBusinesses)”,这一定义基本上代表了金融实业界的看法。代表学界对金融学较有权威的解释可参照《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TheNewPalgravEDIctioNARyOfMoneyAndFinance)的“Finance”相关词条。由斯蒂芬•A•罗斯(StephenA.Ross)撰写的“Finance”词条称“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供给定价。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罗斯概括了“Finance”的四大课题:“有效率的市场”、“收益风险”、“期权定价理论”和“公司金融”。罗斯的观点,集中体现了西方学者界定“Finance”倚重微观内涵及资本市场的特质。

在国内学界,对“Finance”一词的翻译及内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总览50多年来国内出版的各类财经专业辞典,“Finance”一词的汉语对译主要有“金融”、“财政”、“财务”、“融资”四种。相对而言,后三种译法用途相对特定,唯有“金融”颇值商榷。“金融”就其理论内涵来说,在国内具有转轨经济背景下的典型特征。基于货币、信用、行、货币供求、货币政策、国际收支、汇率等专题的传统式金融研究,对于“金融”一词的代表性定义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刘鸿儒,1995),并不突出反映资本市场的地位。一般而言,国内学界理解“金融学(Finance)”,主要以“货币银行学(MoneyAndBanking)”和“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Finance)”两大代表性科目为主线。其原因大致有二:在视资本、证券为异类的历史环境下,由政府主导的银行业间接融资是金融实践的中心内容。与此相适应,针对银行体系的货币金融研究成为金融学绝对主导。二是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国策导致将对外贸易加强,国内高校相应大面积开设以国际收支和贸易为核心的“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Finance)专业。

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基于以上两大学科界定的(国内)“金融学”,今天看来却恰恰不是Finance的核心内容。西方学界对Finance的理解,集中反映在两门课程:一是以公司财务、公司融资、公司治理为核心内容的CorporateFinance,即公司金融。二是以资产定价(AssetPricing)为核心内容的Investments,即投资学。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很多学者将CorporateFinance译作“公司财务”或“公司理财”,很容易使人误解其研究对象为会计事项,今后应予修正。总体观之,国内所理解的“金融学”,大抵属于西方学界宏观经济学、货币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内容。而西方学界所指的Finance,就其核心研究对象而言更侧重微观金融领域。

鉴于以上分析,将金融学(Finance)分为三大学科支系:微观金融学,宏观金融学,以及由金融与数学、法学等学科互渗形成的交叉学科。这种界定对于澄清目前中国学术界的金融学定义之争应有所帮助。

1、微观金融学(Finance)

也即国际学术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资学和证券市场微观结构(SECUritiesMarketMicrostructure)三个大的方向。微观金融学科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内。微观金融学是目前我国金融学界和国际学界差距最大的领域,急需改进。

2、宏观金融学(MacROFinance)

国际学术界通常把与微观金融学相关的宏观问题研究称为宏观金融学(MacroFinance)。我个人认为,MacroFinance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微观金融学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国际资产定价理论为基础的国际证券投资和公司金融(InternationalAssetPricingAndCorporateFinance)、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MarketAndIntermediations)等等。这类研究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和经济系内。第二类是国内学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学”,包括“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专业,涵盖有关货币、银行、国际收支、金融体系稳定性、金融危机的研究。这类专业通常设在经济系内。

宏观金融学的研究在中国有特别的意义。这是因为微观金融学的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而这样的市场在中国尚未建立,所以公司和投资者都受到更大围的宏观因素影响。金融学模型总会在开始说“让我们假设……”,例如,以金融的范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为例,詹森(1972)归纳出CAPM建立在下述七个假设上:所有投资者追求单周期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根据期望收益的均值和方差选择资产组合;可以无限量地拆借资金;对所有资产的收益回报有相同的估计;他们是价格接受者,资本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资产总量是固定的,没有新发行的证券,并且证券可以完全分离,交易无成本;最后,资本市场无税收。这些假设显然过于苛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不成熟市场更难成立。

诸如此类的假设,侧面反映了宏观经济体制、金融中介和市场安排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我这里所定“宏观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我们必须重视对这些假设本身的研究。

3、金融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

伴随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学科交叉成为突出现象,金融学概莫能外。实践中,与金融相关性最强的交叉学科有两个:一是由金融和数学、统计、工程学等交叉而形成的“金融工程学(FinancialEngineering)”;二是由金融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学(Lawandfinance)”。金融工程学使金融学走向象牙塔,而法和金融学将金融学带回现实。

数学、物理和工程学方法在金融学中被广泛应用,阐述金融思想的工具从日常语言发展到数理语言,具有了理论的精神与抽象,是金融学科的一个进步。当我开始涉足金融学理论时,正是将物理和应用数学应用于金融模型的高峰期,比如使用差分、偏微分方程和随机积分等数学工具描述股票走势、收益率曲线等。我读金融学博士时的一个同窗是意大利人,他本科学的是物理,之所以选择金融,是因为期望金融能成为20世纪后期的物理学。11年后的今天,事情并没有像他当初预期的那样,物理和数学并未能统治金融学,完美的金融模型并没有出现,金融学经历了对物理和数学的狂期后,回归到了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那为什么高深的数学和物理方法在金融研究中作用有限呢?金融是艺术(Art)而非科学(Science)。物理学理论模型使用确定性的参数,而金融学研究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所以不存在完美的金融模型来指导实践。科学利用理论模型引导人们的认识由未知走向已知,而金融利用理论模型从一种期望变成另一种期望——如股票定价、期权定价模型的参数分别是期望红利和期望收益变动率,永远是一个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原因,加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的缺乏,估计金融工程学在中国近期不会有太大的现实意义。金融学人应该学会“走过数学”(GoBeyondMathematics)。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改革实践的发展却亟需法和金融学的理论指导,可以预见法和金融学在我国将会有相当发展。

我国目前金融改革的结构性难题大多都同时涉及法律和金融两方面问题:如在转型期的法律体系下,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最能有效配置资源?怎样为解决银行坏帐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支持?怎样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激励金融创新?等等。类似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近年来已成风潮,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谓之“法和金融学(LawAndFinance)”。

“法和金融学”是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的延伸,Rowley(1989)把法和经济学定义为“应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程序和影响”,法和经济学强调法学的“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法和金融学有两大研究方向: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这一制度性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的影响,这也是本丛书的核心任务。二是利用金融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本丛书同时复盖这方面的重要问题,例如金融立法和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法和金融学对中国的金融创新和司法改革意义尤为深远。目前,这门学科在我国尚属空白,吴敬琏教授和江平教授最近已开始倡导经济和法的融合研究,不过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还停留在概念引进阶段,其对实际工作和教学科研的意义尚未显露。换言之,要实现法和金融学由概念诠释到实务操作、教学普及直至学科发展的跃升,学界仍需付出巨大努力,从头作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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