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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9 19:35 作者:互联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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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颁布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2010文    号绥政发〔2010〕11号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

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颁布机关 绥化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 文    号 绥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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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今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有哪些细则?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它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现已成为各大城市中“二元结构”的一大表现对于棚户区改造,因为是一项惠民政策,所以中央...

棚户区改造办法谁了解?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出台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保定棚户区改造如何实施?

安徽副帮装饰为您解答 户区改造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 ,还有就是不要强拆,

什么叫城市规划控制区

首先要说明“城市规划控制区”与“城乡规划区”的概念是不同时期的不同提法。两者本质是同一概念即现在的“城乡规划区”。 “城市规划控制区”是“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沈北新区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规划?

沈北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 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0〕1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动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对没有完成拆迁任务的,不予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对无照房屋,由规划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告之当事人。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部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补偿。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对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拆迁实施前,由拆迁人现场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拟建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房源位置图和户型图等)、拆迁政策要点(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标准、验收程序等)、拆迁服务单位(包括拆迁单位、估价机构、拆除企业名称、自律承诺以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政府安排的项目指挥部现场公示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姓名和原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对上述公示内容,由市棚改办负责监督。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动迁管理部门制定范本。

第九条 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按1200元/ m2计算,由拆迁人向动迁管理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拆迁保证。如拆迁中未出现任何问题,则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还。

对给予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动迁管理部门调查测算的数额,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动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使用。

第十条 动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承办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必须与实际建筑面积相符,以下简称原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底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原面积在65 m2以下、扩大面积在5 m2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 m2),超出5m2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5%交纳房款。

原面积70 m2以上,产权调换时需扩大面积的,不再享受成本价格,可享受每平方米优

惠5%的价格。

(二)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且

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

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相

应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在规划设计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位置回迁。

对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三)对房屋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要求产权调换到非住宅房屋的,无论本人经营还是出租他人经营,均应同时具备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对待。

(四)临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或宅店合一房屋中,居住面积不超过整体房屋面积30%,回迁符合非住宅条件的,可以整体回迁非住宅。

临主道的住宅房屋未用于经营的,可按1:1.2回迁住宅。拆迁区域内非位于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不按非住宅房屋对待。

主次干道以规划部门确定为准。

(五)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由承办单位组织并在动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抓号。该程序在拆迁区域内95%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到场即可进行,对已通知而被拆迁人未及时到场的,按放弃权利、自动选择末尾顺序号处理,被拆迁人按所抓到的顺序号依次在未被选取的安置房源中选取房屋。

回迁楼房的单元顺序、门牌号顺序按正房楼自东向西、厢房楼自南向北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或非住宅不在所有权证面积之内的全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1:1标准补偿安置;半封闭阳台、走台、楼梯按2:1标准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办法。

(一)对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对产权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且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和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棚厦为砖结构的,按1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其他按30元/m2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如标高超过1.5米的砖围墙、制大门、菜窖应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五)住宅房屋承租人未在动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减少50%的搬迁补助费。

(六)在拆迁区域内的养殖厂、冷冻厂、孵化厂等手续齐全且至少经营一年以上的,以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的,均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确定补偿标准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具有产权证的房屋,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后,达不到最小户型45 m2的,拆迁人无偿为其扩大4 m2面积。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补差面积享受成本价格。还需扩大面积的,5 m2以内享受成本价格,再超出部分,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价格。

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确认,以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在棚户区内,为满足回迁需要,拆迁人必须设计建筑面积为45m2、55m2、65m2、65 m2以上基本户型。

设计图纸确定后,由拆迁人报动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经动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600元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户给付双倍的搬迁补助费,即1200元;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户每月300元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除外)。

房屋出租他人居住或经营的,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按每户6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拆迁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以被拆迁人在税务机关上年缴纳税额为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被拆迁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拆迁人须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或恢复原样。(2)约定回迁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3)约定回迁位置不得改变,如有改变,拆迁人必须根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回迁面积和回迁位置,按楼房销售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动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复核或复估结果有异议,确需进行技术鉴定而被拆迁人未申请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动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下达15日后,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动迁办、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公证处、信访办等进行强制拆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公证处、拆迁人等清点、登记现场物品,并予公证,拆迁人提供存放场所场地,公证处负责封存。

市公安局对拒绝执行强制拆迁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拆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市信访办组织动迁办、公安局做好强制拆迁后上访问题处理。

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动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动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动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拆迁人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致使被拆迁人无法正常居住的,由动迁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严禁拆迁人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扒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不得以任何口代收代扣各种费用,扣押被拆迁人的款物。如有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拆迁过程中,凡是涉及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的,一律先行免职,并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涉及拆迁中介机构人员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本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是涉及强买强卖房屋、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第三十条 凡是在拆迁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黑建办〔2008〕5号文件规定,交纳信访稳定保障金,因拆迁发生信访案件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动迁管理部门按规定从信访保障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绥政发〔2008〕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4月25日,《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1号),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颁布实施。   该办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负责起草。实施后,将有利于缩短棚改居民的过渡周期,降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成本;有利于减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有利于棚改居民选择购买自己满意的住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消化房地产市场存量房,促进该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货币化安置补偿范围,即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货币化安置工作任务;市房管局负责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计划统筹,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库和交易平台;市城投公司负责货币化安置融资贷款款使用相关工作;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是确定了货币化安置工作程序,即区政府(管委会)实施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交易平台→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在房源信息库中自由选购住房→市城投公司审核居民购房资料,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补偿款拨付给售房单位,折抵购房款。   四是明确了政策支持措施。其一是棚改居民选购的住房,购房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同期实际成交备案价格的10%以上;其二是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迁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着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约的奖励30%,30日内签约的奖励20%,45日内签约的奖励10%,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摘自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05.06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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