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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9 19:36 作者:互联网 来源:
62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2002.05.30实施时间2002.07.01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造价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7.01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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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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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均应遵照本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统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管理归档。

第五条 市征补办负责对全市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涉及片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征补办。

第八条 市征补办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征补办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征收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划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拟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汇总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八)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十二)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房屋征收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三)安置房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相关经营凭证;

(四)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五)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七)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八)回迁资料;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十)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文件资料;

(二)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四)房屋征收委托书;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七)其他与征收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征收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征收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征收与补偿环节结束,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本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收集齐全,移交市征补办,由该办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分类号由年号、卷号的模式构成。

(四)不同征收与补偿项目的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组卷。同一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综合资料与被征收户资料分开,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被征收户资料以门牌号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不同门牌号的征收资料不能混合一起组卷。声像资料单独归档排列,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件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防潮、防震。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各征收工作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时移交,将作为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

广德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概述

第一条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合理规划集、村庄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集镇规划区以外,因征地拆迁涉及的村庄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因征地拆迁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因征地拆迁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以被拆迁人依法获取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五条对被列入因征地拆迁而需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擅自进行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新建、改(扩)建,房屋装修及抢栽的各类苗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由拆迁人在当地政府及村组的配合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与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结合新批宅基地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结构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补偿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基准价格×成新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自建是指被拆迁农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宅基地自建的安置方式。自建的新宅基地尽量利用空闲地,不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需要迁移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线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补偿安置款存入指定银行或由被拆迁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和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除补偿费。

经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主动放弃过渡费,而要求将自建新房建成后再拆除旧有房屋的,拆迁人将根据自建房屋工程进度支付协议签订的补偿款。

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根据情况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

3.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

4.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5.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等级

房屋结构与标准

基本价格

混合

结构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1200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不齐全,水泥地面。

1100

单、双丁斗墙。、木层架或水泥桁条。瓦屋面。简易天棚。内墙涂料,水泥地坪。门窗齐全。有水、电设备。外装饰涂料或一般粉刷。

1000

砖木

结构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800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750

木竹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有水、电设施。

700

简易

结构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

300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下。

200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1980年以前

1980年至1989年

1990年至1999年

2000年至2009年

2010年以后

成新系数

0.6

0.70-0.79

0.80-0.89

0.90-0.99

1.0

附件2

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

项目

估价标准(元/ M2)

备注

木地板

60-350

面砖

30-150

水磨石

40

马赛克

40

花岗石

90

大理石

90

板材

50

装饰天棚

三合板普通平吊顶

20-45

艺术吊顶

70-250

塑料扣板吊板

20-45

非屋面天棚吊顶

裱糊类材料

15-35

非屋面天棚吊顶

装饰墙面

三合板墙裙

60

塑料扣板墙裙

40

各类固定墙体柜

80-400

裱糊类材料

15-35

花岗岩

90

理石

90

碎板材

50

瓷砖墙面砖

50-80

合玻门

有框(铝合金)

180

自拆

无框(合金)

150

其它

未计全面积的外阳台自封铝合金窗

150

自拆25元/ M2

未计全面积的外阳台自封塑钢窗

185

注: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参照本表按实事求是原则平等达成协议,本表未列的其他重要装饰由双方参照市场平均造价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2、房屋室内外装饰项目,除注明项目外,估价补偿后均不得自行拆除。自拆项目,不自行拆除的不再追加补偿。

3、各固定墙体柜,按立面单面面积计算补偿面积。

4、房屋基准价格标准中,房屋等级已包含的装饰内容不再补偿。

5、各类装饰成新根据以下标准核定:

(1)装饰使用1年以内的按装饰估价标准的100%估价;(2)装饰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85%估价;(3)装饰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70%估价;(4)装饰使用5年以上7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50%估价;(5)装饰使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30%估价;(6)装饰使用1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估价,视情况酌情给予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5%估价。

附件3

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

项目

估价标准(单位)

备注

墙体类

24眠砖围墙

130元/ M2

户外

24眠砖空斗围墙

110元/ M2

12砖、18砖砌围墙

80元/ M2

土围墙

30元/ M2

毛石围墙

80元/ M2

毛石墙体、护坡

180元/ M2

池类

水池陶瓷洗脸盆

100元/只

自拆

浴缸

300-800元/只

坐便器

500元/只

立式洗脸盆

150元/只

砌砖水井

320元/米

无水水或不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

机井

600元/口

手压井

500元/口

装饰类

地面砖、水泥地砖

60元/ M2

户外

水泥地

50元/ M2

碎板材地面

55元/ M2

白瓷砖、墙面砖

50元/ M2

阁楼

正规式

135元/ M2

檐高1.8米以上(含1.8米)

普通式

90元/ M2

檐高1.8米以下

简易式

45元/ M2

檐高1.4米以下

供电

电表

45元/个

房屋结构类别中,注明水、电齐全的内容,不补,单户独用,安置房用表可置换

供水

水表

45元/个

树木

树干直径(CM)

2-5

20元/棵

/

5-10

30元/棵

10以上

50元/棵

(接上表)

项目

估价标准(单位)

备注

其它

房屋基础

70元/M

户外地上无建筑物

钢筋砼圈梁

650元/ M3

水泥桁条

50元/根

户外

水泥楼板

20元/M

户外独立砖柱

350元/ M3

/

单口炉灶

600元/只

双口以上炉灶

750元/只

单坟

700元/座

双坟及以上

1400元/座

25元/ M2

自移

卷帘门

12元/ M2

防盗门

25元/ M2

锅炉

100元/ M3

抽油烟机

100元/个

粪缸

50元/口

3担以下的

100元/口

3担以上的

粪池

50元/ M3

水泥、砖砌体

(土粪坑不补)

砖石铺地坪

20元/ M2

包括鹅卵石

有线电视迁移

110元/户

自拆

电话迁移

180/部

空调

200元/台

室内挂式热水器

150元/台

太阳能水器

300元/台

附件4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种类

补助标准

备注

搬迁补助费

住宅

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M2计算,最低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

/

非住宅

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M2计算,最低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

/

临时安置过渡费

货币补偿

每月按6元/ 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

产权调换

每月按6元/ M2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18个月后未实际安置按12元/ M2支付。

按实际过渡期

限进行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经营用房

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进行计算,货币补偿的按4个月支付。

生产用房

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办公用房

按每平方米每月7元计算

仓储用房

附件5

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种植粮食作物

(水稻、小麦、油菜、大豆等)

1000

种植经济作物(棉花、吊瓜等)

1500

园地

园地

2500

茶、果、桑树等果木不在本补偿范围,另评估补偿

林地

林业育苗地、苗圃

2500

成材林

2000

药材地

一年生药材

1700

不到收获季节,适当参照第三年补偿标准执行

多年生药材(第一年)

1700

多年生药材(第二年)

2200

多年生药材(第三年)

3400

多年生药材(第四年)

1500

多年生药材(第五年)

1100

菜地

一般性菜地

1000

菜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补偿

大棚菜地

2300

间作套种(栽)的土地,按补偿标准最高的单项作物(杂树、果树)进行补偿,不重复累加计算。

财政部印发会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暂行规定

财政部5月29日消息,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规定。同时,强调该类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暂行规定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二是规范业务开展。根据暂行规定,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地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依法依规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二是获准执业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业务。

三是加强业务合作。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双方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中国内地事务所存放在境内。同时,要求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作。此外,基于现有合作框架和实际情况,暂行规定对港澳台事务所作出了特殊安排。

四是强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境外事务所应在入境执业前和业务报告日后限期报备执业和合作情况。未按规定报备、开展业务合作或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公告等措施。二是内地事务所应按照年度报备工作要求报告业务执行情况。未按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地企业应提示受托境外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开展合作。四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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