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大钢铁,免费钢铁商务平台

购物车(0)

创大钢铁首页

现货行情

综合指数

创大多端推广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钢百科 > 钢材知识 > 基础知识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9 19:36 作者:互联网 来源:
33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4.11.16实施时间1994.12.01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价信息市场价信息价询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94.11.16 实施时间 1994.12.01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概有哪些?

(1)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安全生产而对各工种的操作技术和具体程序所作的规定,是具体指导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准则。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按照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由于高层楼宇的一些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且高层楼宇用火、电、气等网络集中,楼体 高易招雷击等火灾因素多,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什么主要内容?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

消防安全管理的“四个能力”是什么?

消防安全管理的“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

杭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概述

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包括市辖县、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俱乐部、音乐茶座、餐厅等场所;

(四)其他室内游艺、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系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者与承租者,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

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公共娱乐场所出现有碍消防安全因素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暂扣消防安全许可证,立即停止使用,待有碍消防安全的因素消除后,重新核发消防安全许可证。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应停止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持有设计管理机关核发的《工程设计证书》,并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已经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建筑、装饰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使用。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与其他建筑物相毗连的,应当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分区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内。

在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处应不少于2个,在营业时必须确保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处上锁、堵塞。疏散通道至出口处应当设置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的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变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门必须面向外开,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装置转门、卷帘门、侧拉门。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

二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具备自然排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面积不得大于400平方米,超过400平方米的应作防火分隔;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处应在二个以上,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四)必须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气设备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应用非燃材料填实;

(四)帷幕(幕布)、窗帘、道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超过60W的灯具及其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二)超过60W的灯具的引线应当采用瓷管、石棉玻璃棉等非燃材料作隔保护;

(三)暗装于可燃构件、可燃装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灯(射灯)、筒灯吸顶灯等灯具,应当采用瓷灯口,并在周围用棉板作防火隔热处理;

(四)各类特效舞厅灯的电动机,不得直接接触可燃物,应当加垫防火隔热材料;

(五)霓虹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架或者其他非燃材料的基础上,并确定专人负责启闭电源。

第十八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炉、电茶壶、电熨斗、电热杯、热得快、石英取暖器等电热器具。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设备配线,应当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导线或者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移动式电具的引线应当采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缆,插头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二十条 配电室一般不得设置在与公共娱乐场所相毗邻的房间;确需设置的,两者之间必须以耐火极不小于2.5小时的实体墙相隔。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建筑工程及装饰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及隐蔽工程部分需经市消防技术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及竣工资料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火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

(二)禁止串联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备用的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在公共娱乐场所内;

(三)包房内不得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灯)、电炉等炉具;

(四)歌舞厅用于舞蹈的烛火道具等,使用中不得抛掷,使用后必须及时清除;

(五)演出放映场所、歌蹈娱乐场所和室内游乐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和防火设备必须完整好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二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警会报警,组织人员疏散,会扑灭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公共娱乐场所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

公共娱乐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根据情节,分别以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罚款,其中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为3000元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20000元以下,或者为日营业额的30倍以下。

公共娱乐场所被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责令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供电部门停电。工商、供电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执行。

公共娱乐场所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可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12号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 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规范作业流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6年8月12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概述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起草人:蔡芸、刘激扬、魏东、韩子忠、鲁云龙、马建民、曹顺学、张梅红、苏丹、王倩、王欣、张福东、李文莉、周亮、杨军

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归口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

提出部门:公安部消防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文章(文章注明原创的内容,未经本站允许不得转载),但要严格注明来源创大钢铁;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我们尊重作者版权,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相关现货行情
名称 最新价 涨跌
高线 3920 -
热轧平板 4620 -
低合金中板 4090 -
镀锌管 5390 -
槽钢 4080 -
热镀锌卷 5140 -
热轧卷板 11300 -
冷轧无取向硅钢 5000 -
圆钢 3840 -
硅铁 6600 100
低合金方坯 3580 -
铁精粉 890 -
二级焦 2360 -
铝锭 20550 -60
中废 2085 0